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短期補習班自境外招收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
一、拒絕、妨礙、規避地方主管機關檢查。
二、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三、聘僱不具第六條規定華語教學人員資格條件者從事華語教學。
四、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立法理由〕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酌修文字後移列本條,並參照短期補習班設
立及管理準則第三十六條立法體例,明定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許可補習班境
外招生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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