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自境外招收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 一、拒絕、妨礙、規避地方主管機關檢查。 二、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三、聘僱不具第六條規定華語教學人員資格條件者從事華語教學。 四、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酌修文字後移列本條,並參照短期補習班設 立及管理準則第三十六條立法體例,明定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許可補習班境 外招生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