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會辦理第二條所定事務時,本部各單位與本部矯正署及相關機關應配合
執行之。
〔立法理由〕
本部各單位、矯正署及相關機關應依權責配合辦理本會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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