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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本部、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有關規定,不得 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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