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本部、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有關規定,不得
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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