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廠人事管理除人事、會計人員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依照下列規 定辦理: 一、廠長及副廠長由總廠報請財政部核定。 二、課長及主任級人員,由本廠報請總廠核定。 三、其餘各級員工,除六職等以上之職員應報總廠核備外,應由本廠自 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