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通霄精鹽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廠人事管理除人事、會計人員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依照下列規
  定辦理:
  一、廠長及副廠長由總廠報請財政部核定。
  二、課長及主任級人員,由本廠報請總廠核定。
  三、其餘各級員工,除六職等以上之職員應報總廠核備外,應由本廠自
      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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