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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本局政風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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