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筆貸款得適用前三條所定二種以上之利息補貼者,其補貼期間不得重 疊。 前六條及第十四條第七款之薪資補貼、營運資金補貼、營業衝擊補貼、停 業補貼、利息補貼及保費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 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