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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依本辦法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經費,應納入年度預 算;如因特殊情況,致不足支應檢舉獎金者,得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
附表-執行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案件請領獎金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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