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3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68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立法總說明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年八月二日
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
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機關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在經濟部為經濟部能源署,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為取締業務主辦局(處)。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能源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