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年八月二日 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 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機關名稱。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在經濟部為經濟部能源署,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為取締業務主辦局(處)。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能源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