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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前條駐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將展品撥交僑商貿易機構時,應使用原有裝 箱清單逐項註明,送請參加商展承辦單位轉報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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