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前條駐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將展品撥交僑商貿易機構時,應使用原有裝
  箱清單逐項註明,送請參加商展承辦單位轉報經濟部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