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在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研發成果,應符合國營事業管
理法第二十八條、貿易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
〔立法理由〕
本條為宣示規定,提示研發成果境外實施相關法規遵循義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