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監理所為辦理公路汽車檢驗,得另設汽車檢驗站,置站長一人(由幫
  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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