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副總工程司六人,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
,處長七人,副處長十五人,其中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主任三人,其
中一人兼任,副主任一人,科長四十一人,其中十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
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十三人,副工程司三十四人,秘書三人,視察
三十四人,專員九十四人,幫工程司五十三人,稽查九人,主任調度員
四人,調度員六人,機車調度員十七人,由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勞
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科員二百三十四人,工務員六十七人,助理工務員十人,助理員七人,
辦事員二人,書記二十二人,業務助理一百八十一人,技術助理二十四
人。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依雇員管理規則僱
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或業務助理職缺繼
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
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
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 一、本局人員之職稱、員額。
二、現職雇員及交通部路港防護團裁撤之留用人員。
三、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四、原編制員額八二六人,因員訓中心納制併入二十人。防護團編制
九人納編。材料管制中心十八人併入。為應綜合調度,各機檢
段員額十七人併入。會計室為應業務需要增置書記三人(由貨運總
所員額移撥改置)。計增列六十七人。另正工程司減列一人,故局
本部增列員額六十六人,修編後員額為八九二人;惟全局總員額共
計仍精簡一、一七八人。
五、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各職稱之
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則以職稱定員額,為增加用人
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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