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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本資料,除隨時登記路線動態外,每十年 應舉辦公路總清查一次,並將結果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前項公路基本資料登記管理要點,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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