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二天為原則,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於接受第四條規定之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應 依公路主管機關通知再增加講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