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二天為原則,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於接受第四條規定之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應
依公路主管機關通知再增加講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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