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稽核於充任後十日內並應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如不具 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
一、酌修條文文字,其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二、除總稽核外,前二條負責人之委任係屬董事會權責,為落實公司治理 ,爰刪除該等負責人應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