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應訂定無法投遞文件或物品之處理程序、退件處所等相關處
理方式,並公告之。
前項無法投遞文件或物品,指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文件
或物品。
〔立法理由〕
為維護寄件人權益,並保障其財產權,中華郵政公司應訂定無法投遞文件
或物品之相關處理方式,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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