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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民用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減半收取降落費: 一、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從事訓練 飛行。 二、檢修後經核准從事試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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