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證書申請、繳還
、註銷或換發、證書費與其有效期限、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及定期飛航
班機時間表報核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
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民航局轉
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
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立法理由〕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嚴重衝擊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者
(以下簡稱業者)之營運及財務狀況,因此,業者不得不縮減營運規模,
暫停部分航線,以減少營業損失,爰配合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
條之一第五項之增訂,將第一項準用規定之「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
項」修正為「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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