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
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
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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