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電視節目預告之播送,準用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於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及時間限制,應符合「
普」級或「護」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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