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獎、個人獎之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六集。集數之計算,以
      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
      集數為準。
  二、參賽節目獎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三、同一名稱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四、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五、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
      得報名。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
  七、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
      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分
      別報名參賽。
  八、參賽廣告以單篇廣告參賽;如為系列廣告,以系列廣告參賽。
  九、參賽之節目、廣告及臺呼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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