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
      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文化、教育為內容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
          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
          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
          、綜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
          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
            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獎:
    (一)電臺臺呼獎。
    (二)電臺行銷創新獎:指無線廣播事業之營運模式、行銷、企畫、
          宣傳及跨媒體整合,具創新作法或達成良好績效而提升電臺本
          身形象者。
    (三)專業頻道獎:指民營無線廣播事業以一貫之特定內容或風格提
          供廣播服務,形成明確定位訴求者。
  五、研究發展獎:指提出之研究論文或技術方案,對提升無線廣播事業
      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之個人或團體。
  六、特別貢獻獎: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或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
  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
  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製作,且
  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
  參賽第一項第四款之臺呼、活動,以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
  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或舉辦者為限。
  參賽第一項第五款之研究論文、技術方案,以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
  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舉辦、發表或出版者為限。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其中,非政府捐助
      成立之財團法人及非公營無線廣播事業之入圍者,另頒給入圍獎金
      新臺幣二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得獎獎金
      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廣告獎、電臺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
      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入圍各項個人獎及研究發展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
      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
      一座及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
      各一,獎金均分。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
  審小組,審酌下列事項為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廣告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電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參賽專業頻道獎者,以民營無線廣
      播事業為限。
  三、研究發展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
      團體推薦報名。
  四、特別貢獻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
      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
  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受理其報
  名。

  除專業頻道獎及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
  。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一
  件為限。
  每一報名者參賽專業頻道獎,以一件為限。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
  須知指定報名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
      可證明文件。
  四、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五、參賽之廣告為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醫療業
      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部通
  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完成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獎、個人獎之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六集。集數之計算,以
      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
      集數為準。
  二、參賽節目獎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三、同一名稱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四、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五、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
      得報名。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
  七、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
      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分
      別報名參賽。
  八、參賽廣告以單篇廣告參賽;如為系列廣告,以系列廣告參賽。
  九、參賽之節目、廣告及臺呼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任何人對入圍作品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當日起十日內,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
      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
      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廣播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廣播金
      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
      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
      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廣播
  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
  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
  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獎狀、獎金,以及得獎獎狀、獎
  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
  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
  、參賽廣播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部公告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