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及公營事業機構
,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省政府已虛級化及實務運作,爰修正準用本辦法規定之機關,「省(
市)」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並增訂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以臻
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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