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立法理由〕
一、考量勤休制度對公務員健康權影響重大,爰明定各主管機關應定期檢
    討所屬機關(構)之勤休制度安排妥適性,課予主管機關督導所屬機
    關(構)勤休制度之義務,以貫徹本辦法有關服勤時數之規定。
二、主管機關可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
    方式,就勤休制度進行調整,並定期檢視訂定工作時數例外規定之必
    要性,以滾動修正方式減少工時過長之情形,維護同仁健康權。另行
    政院認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之情形時,得本於指揮權就所屬二級
    機關、獨立機關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所為之備查、同意或調整情形
    ,命該等主管機關檢討改善,併此敘明。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