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立法理由〕 一、考量勤休制度對公務員健康權影響重大,爰明定各主管機關應定期檢
討所屬機關(構)之勤休制度安排妥適性,課予主管機關督導所屬機
關(構)勤休制度之義務,以貫徹本辦法有關服勤時數之規定。
二、主管機關可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
方式,就勤休制度進行調整,並定期檢視訂定工作時數例外規定之必
要性,以滾動修正方式減少工時過長之情形,維護同仁健康權。另行
政院認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之情形時,得本於指揮權就所屬二級
機關、獨立機關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所為之備查、同意或調整情形
,命該等主管機關檢討改善,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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