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
  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
  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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