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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執業處所)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 、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 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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