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販賣業者調製(劑)固有成方製劑,應列具名稱、成分、製法、效 能、用法及用量,連同有關資料證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衛生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發給登記證後,始得製售。 前項經核准發給登記證案件,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按月列 冊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