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檢具佐證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 機關提出優先審查: 一、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 藥品、醫療器材或合適替代療法。 二、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罕 見疾病。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依政策優先輔導、補助研發,且已於或將 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驗證其安全及效能,或具國內公共衛生或醫療迫 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