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 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為結合實務上按季計算核退費用基準,爰本次修正之第六條條文採季首日 (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為施行日,餘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