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
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結合實務上按季計算核退費用基準,爰本次修正之第六條條文採季首日
(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為施行日,餘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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