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通過後與本院簽訂演出規範切結書(表三),並依申請核准內容 與本院規範執行演出活動。 二、申請單位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控制人為因素,導致無法如期演出,應 於排定演出日期兩週前,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變更或取消演出時間 。如未事先依規定申請,則視同無故放棄,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活 動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