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週末夜」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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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藝術發展,鼓勵表演藝術愛
    好者及青年學生團體利用本院戶外廣場設施舉辦表演藝術活動,以提
    昇國內表演藝術品質及民眾藝術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一、申請演出時間:每週六下午六時至八時。
二、申請演出地點:
  (一)本院正館一樓戶外平台。
  (二)二樓戶外平台或正面廣場(此二場地之燈光設施由申請者自備)
        。

一、個人或團體,且具有公開演出表演藝術活動經驗者。
二、人民團體、公司、基金會或學校登記立案之學生團體,且具有演出表
    演藝術活動經驗者。

    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相聲或其他表演藝術。

一、本院「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表一)。
二、演出計畫書(表二)。歷年演出資料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各一份(含文
    字與照片)。
三、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附註:申請資料及附件,經本院受理後均不歸還。

一、每年4月1日至30日受理申請當年7月至12月表演活動,每年10月1日至
    31日受理申請次年1月至6月表演活動。惟為便於作業或因應其他需要
    ,本院得視需要調整或延長每年受理申請時間。
二、申請單位請至本院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供審查之資料或圖
    片,寄至:11143 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221號國立故宮博物院展示
    服務處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故宮週末夜表演藝術活動」)

   ┌─────┬─────────┬───────────┐
   │ 團體類別 │ 一般團體         │ 獲獎團體             │
   ├─────┼────┬────┼─────┬─────┤
   │演出人數  │7 人以上│6 人以下│7  人以上 │6  人以下 │
   │          │(每團)│(每人)│(每團)  │(每人)  │
   ├─────┼────┼────┼─────┼─────┤
   │高、中、小│15,000  │2,000 元│25,000 元 │3,500  元 │
   │學社團    │元      │        │          │          │
   ├─────┼────┼────┼─────┼─────┤
   │大學或研究│18,000  │2,500 元│28,000 元 │4,000  元 │
   │所社團    │元      │        │          │          │
   ├─────┼────┼────┼─────┼─────┤
   │一般社團(│18,000  │2,500 元│28,000 元 │4,000  元 │
   │包括人民團│元      │        │          │          │
   │體、公司、│        │        │          │          │
   │基金會等)│        │        │          │          │
   └─────┴────┴────┴─────┴─────┘
    說明:如為曾獲獎團體,各團體需出具國內外比賽得獎證明,得獎證
          明由本院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

    凡申請之個人或團體,其資料將由本院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經
    本院審查通過後,將正式通知演出時間及補助金額,並於本院網站公
    告。

一、申請通過後與本院簽訂演出規範切結書(表三),並依申請核准內容
    與本院規範執行演出活動。
二、申請單位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控制人為因素,導致無法如期演出,應
    於排定演出日期兩週前,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變更或取消演出時間
    。如未事先依規定申請,則視同無故放棄,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活
    動補助。

    於演出活動結束後十天內將演出相關單據、存摺封面影本(社團或個
    人存摺皆可)及簡要報告各一份送達本院,俾便辦理撥款。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