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應提存準備金之計算期間為每月第一日起至月底止。但新開業金
融機構開業當期自開業日起算。
每期應提存準備金之日平均額(以下簡稱應提準備額)係以應提存準備金
之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之每日餘額乘以法定準備率,所得各乘積之和
除以當期天數。
非營業日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以其前一營業日之餘額列計。
金融機構每日進行結帳作業者,得向本行申請以每日帳列餘額列計,不受
前項規定限制。
〔立法理由〕
純網路銀行及部分傳統銀行之網路銀行業務,均為二十四小時營運,全年
無休,且每日進行結帳作業;為應實務需求,金融機構如每日進行結帳作
業者,得向本行申請以每日帳列餘額申報準備金,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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