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包括以人聲、肢體、樂器、
戲偶等為主要媒介,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音樂、歌謠、
舞蹈、戲曲、說唱、雜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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