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有古蹟管理使用機關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古蹟管理維護經費。
  私有古蹟管理維護所需經費,各級政府得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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