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本津貼:
一、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請。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資訊系統服
    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勞工保險局應即將收件時間、受理編號及其他必要訊
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
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其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
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接到勞工保險局通知文件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檢附下列書件,供勞工保險局審核: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土地,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徵收田賦或免徵
    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三、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
四、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四款情形,應檢附實際居住之切結書及稅捐
    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五、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款、第六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
    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為推動智慧政府數位化服務及簡政便民之政策目標,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預計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完成建置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平臺,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老年農民福
    利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申請人除可至所屬基層農會、漁會臨櫃申
    請外,亦得透過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二、配合第一項增訂,參酌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
    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及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六條
    等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使用勞工保險局服務平臺線上申請之受理申
    請日以該局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以杜爭議。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