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驗證機構應針對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進行追蹤查驗或抽驗,並作
成紀錄。
驗證機構依前項規定追蹤查驗或抽驗時,得要求農產品經營業者提供原料
來源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定追蹤查驗或抽驗之相關規定,由驗證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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