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農監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除第三條第一款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
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
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立法理由〕
基於實務執行需求,並參考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且
農監會第十二次會議討論決議,調整開會期程為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爰修
正第一項之會議期程,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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