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依前條規定盈虧分
配之累計金額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
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
前項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基金運
用局每月公告之最低保證收益率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收益。
前項全年平均利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立法理由〕
一、參考盈虧分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基金之運用盈虧應歸屬全體農
    民所有,農民依規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可領取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
    專戶累積收益,不得低於依存儲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
    年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即農民開始繳納之日起至依法領取農民退休
    儲金之日止,此期間當地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
    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之各年平均年利率平均數計算之累計收益,爰於第
    一項規定明定。
二、參考盈虧分配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
    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基金運用局每月公告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本金單利計算
    。每年計入之收益計為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本金,爰於第二項規定
    。
三、參考盈虧分配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分別於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全年平均利率、收益之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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