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管理局為管理園區及其公共設施,並維護園區環境品質,得向園區機構收
取管理費;為辦理前二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事項,得收取服務費或相關必要
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