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 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 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 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修正理由同名稱修正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