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
    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
    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
    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名稱修正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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