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窗口及專線,受理漁船船主及大陸
船員申訴事件。
海岸巡防機關或岸置處所管理單位接獲大陸船員申訴案件,除為必要之處
置外,應即轉送前項所定窗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二項申訴之日起七日內,邀集仲介
機構、漁船船主、大陸船員、相關團體進行協調;無法解決爭議者,送中
央主管機關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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