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員工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設管理小組,員工未滿三十人
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
程之執行管理。
前項管理小組人員或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關於打擊非法、
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教育訓練至少二小時。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打擊 IUU政策已宣導多年,教育訓練應著重宣導國內外修正規範
等最新消息,為確保出口業者每年皆接受最新之國內外規範,爰修正
第二項教育訓練時數為每年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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