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申請作業許可者,應依下列規定選擇其作業漁區:
一、大目鮪組:大目鮪漁區,得同時申請東大目鮪漁區。
二、長鰭鮪組:長鰭鮪漁區,得同時申請北長鰭鮪漁區。
三、冷凍黃鰭鮪組:中西太平洋漁區,得同時申請南太平洋漁區。
四、季節捕鯊組或一般組:中西太平洋漁區,得同時申請東太平洋漁區、
    南太平洋漁區;申請東太平洋漁區者,並得同時申請東太劍旗魚漁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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