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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營者申請次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於當年一月十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鮪魚公會應依組別分別彙整後,於當 年一月二十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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