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攝錄影系統攝影鏡頭裝設區域、數量及記錄範圍,應符合附件二規定 。
為確認船舶攝錄影系統於裝設後,能錄製涵蓋所需之船上漁撈及作業畫面 範圍,爰於本條規範其鏡頭裝設區域、數量及記錄範圍。鏡頭裝設及記錄 範圍涉及多項技術問題,主管機關得命部分不符者限期改善,以符操作實 務及輔導推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