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船舶攝錄影系統攝影鏡頭裝設區域、數量及記錄範圍,應符合附件二規定
。
〔立法理由〕
為確認船舶攝錄影系統於裝設後,能錄製涵蓋所需之船上漁撈及作業畫面
範圍,爰於本條規範其鏡頭裝設區域、數量及記錄範圍。鏡頭裝設及記錄
範圍涉及多項技術問題,主管機關得命部分不符者限期改善,以符操作實
務及輔導推動需求。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