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場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家畜屠宰場設備:
  一、屠體吊掛設備:兩屠體吊掛間距至少三五公分,屠體下端距地面六
      0公分以上;但若有防止回濺水污染屠體設計之作業區,屠體下端
      與地面之距離得縮短為三0公分以上。屠體吊掛軌道,應與牆壁、
      水泥柱、冷氣機及其他可能污染屠體之設備或設施保持適當距離,
      以避免屠體與之接觸。
  二、家畜屠宰場設備應採用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污染之構造,其與屠體
      及內臟直接或間接接觸之表面,應採用不銹鋼(刀具得使用碳鋼材
      質)或陽極處理鋁,或無毒塑膠等耐水性、非腐蝕性材質製作,不
      得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且不得使用油漆為塗料。
  三、固定於地面之機械及設備,其安裝應與牆壁或地面完全密合,無法
      密合者應高出地面或距離牆邊各三0公分以上,以避免藏污並利清
      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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