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輸入牛隻經隔離留檢期滿,經隔離檢疫場所在地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查
對牛隻隔離檢疫紀錄、疫病檢測結果與健康情況,合於健康放行者,即由
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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