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98
人,瀏覽人次:
95239329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輸入牛隻經隔離留檢期滿,經隔離檢疫場所在地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查 對牛隻隔離檢疫紀錄、疫病檢測結果與健康情況,合於健康放行者,即由 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予以放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