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違反前二條規定者,應由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通知限期改善或辦理,屆期不改善或辦理者,按
次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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