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100042959A號令修正發 布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依畜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前飼養家畜、家禽,已達第
四條規定之規模,而未能依本法規定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應辦理畜禽
飼養登記;其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爰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訂定發布「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並曾於九
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歷經二次修正。茲因一百十年
起為推動國內畜牧場現代化整合升級及因應國際畜牧友善新興議題之發展
,提供有意投入友善式飼養者,以國內現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飼養場,
在不超過原核發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畜牧設施規模下改善其飼養設施,以
達產業轉型或升級,爰修正「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
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家畜、家禽種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或其他畜牧設施:
一、為改善環境污染或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必要設施。
二、因防疫需要,改善為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
三、因產業升級需要,改善為節能、節水、環境控制畜禽舍。
四、為採友善式飼養,改善畜禽舍。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設施改善面積,不得超過畜禽飼養登記證畜牧設施之
畜禽舍面積。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國家貿易開放,推動畜牧產業全面轉型升級,就國內現領有畜
    禽飼養登記證之飼養場,在不超過原核發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畜牧設
    施規模下,得以利用新興科技技術,導入新式畜禽舍設施(節能、節
    水、環境控制畜禽舍),改善飼養場設施轉型升級,及為因應國際畜
    牧友善新興議題之發展,配合產業有由慣行農法轉型為友善式飼養,
    改善畜禽舍之需求,爰將現行但書規定分別修正移列第一項但書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並增訂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明定因產業升
    級及轉型友善式飼養需求而改善飼養場畜牧設施之情形,不受本文規
    定之限制。
二、第二項則明定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至第四款改善畜牧設施之情形,其改
    善面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