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運送人員之運送方式,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送牛、羊超過十二小時,或運送豬或其他動物超過八小時者,應提
    供飲水。
二、運送動物超過二十四小時者,應提供食物。
三、運送動物途中應適時檢查及照料動物。
四、運送動物時,應照實、完整填列動物運送紀錄。
五、不得使用暴力或不當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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